(1)餐廳內不得亂拉臨時電氣線路,如需增添照明設備以及彩燈一類的裝飾燈具。應按規定安裝。餐廳內的裝飾燈具,如果裝飾件是由可燃材料制成的,其燈泡的功率不得超過60W.
(2)餐廳應根據設計用餐的人數擺放餐桌,留出足夠的通道;通道及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,不得堵塞,舉行宴會和酒會時,人員不應超出原設計的容量。
(3)如餐廳內需要點蠟燭增加氣氛時,必須把蠟燭固定在不燃燒材料制作的基座內,并不得靠近可燃物。供應火鍋的風味餐廳,必須加強對火爐的管理。液化石油氣爐,禁止使用;酒精爐和木炭爐,慎用;最好使用固體酒精燃料,比較安全。餐廳服務員在收臺時,不應將煙灰、火柴梗卷人臺布內。
(4)廚房內易燃氣體管道、法蘭接頭、儀表、閥門必須定期檢查,防止泄漏;發現易燃氣體泄漏時,首先要關閉閥門,及時通風,并嚴禁明火和啟動電源開關。
(5)樓層廚房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。煤氣、天燃氣管道應從室外單獨引人,不得穿過客房或其他公共區域。
(6)廚房內使用的絞肉機、切菜機等電氣機械設備不得過載運行,并防止電氣設備和線路受潮。
(7)油炸食品時。鍋內的油不要超過2/3,以防食油溢出,遇明火燃燒。
(8)工作結束后,操作人員應及時關閉廚房的所有閥門,切斷氣源、火源和電源后方能離開。
(9)廚房內抽煙罩每日擦洗一次,煙道每半年清洗一次。
(10)廚房內除配置常用的滅火器材外,應配置石棉毯,以便撲滅油鍋起火。